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賓客喜面宴上放煙花炸傷左眼 主賓雙方各擔責5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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陳某喜添愛孫,于2014年1月27日舉辦喜面宴,眾位親朋好友前去道賀,李某也在其列。晚飯后,大家燃放煙花以示慶祝,不料李某點燃的煙花發(fā)生爆炸,將自己的左眼炸傷。經鑒定,李某傷情構成七級傷殘。后因賠償問題,雙方產生糾紛,李某遂訴至法院。
結果
11月18日,駐馬店確山縣人民法院判決李某、陳某各承擔50%的責任,陳某賠償李某46821.63元。
法理解說
法院審理后認為,占有或使用易燃、易爆、劇毒、放射性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,占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
燃放煙花具有危險性屬于生活常識,本案中,被告陳某作為煙花的占有人,應當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,但其在組織燃放煙花時卻沒有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,主觀上存在過錯,應當承擔賠償責任。同時,原告李某作為成年人,理應對燃放煙花的危險性有足夠的認識,卻因疏忽大意造成自身受傷,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。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,酌定各自承擔50%的責任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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